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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电子保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民生保险广东分公司 点击数:748 发布时间:2024-05-12

一、案例介绍

20206月,黄小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完成投保后代理人本打算把纸质合同递送给黄小姐,但黄小姐因工作关系长期出差,于是代理人就提醒黄小姐下载电子保单查阅保单

一段时间过后,黄小姐需要持保单到客服中心进行保单服务,但发现自己没有纸质保单,于是感觉到很不妥,担心自己的保障是否有效,随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提供纸质保单。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综合上述,电子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且随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官微等平台进行查看,更加方便快捷。经过公司客服人员解释,黄小姐欣然接受电子保单。

三、风险提示

电子保单效力和纸质保单效力是一样的,消费者可以放心持有,无需再打印纸质保单。若消费者确有纸质保单打印需求的,也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联系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