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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很重要,莫让保障成泡影

来源:民生保险安徽分公司 点击数:586 发布时间:2026-07-16

一、案例简介

2023年,王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事项,王女士未告知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高脂血症、脂肪肝等疾病史。2025年1月,王女士因意外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女士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情况,遂出具保单二次核保意见:投保前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高脂血症、脂肪肝、腰部超声异常、超重未告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解约不退费处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对未告知既往病史做相关保险责任免除处理。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客户王女士因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投保健康告知事项,隐瞒投保前患病病史及治疗情况,导致保险公司二次核保意见对住院医疗保险解约处理,影响到了自身保障。

三、消费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有助于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和决定是否承保。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一旦被发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理赔,投保人将失去保险保障,无法在风险来临时获得应有的保险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人身寿险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填写投保信息,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