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2025年度,我司行政处罚信息披露文本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罚决字〔2025〕1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浙江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民生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决定对俞翔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0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金罚决字〔2025〕34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陕西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其下属机构彬州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对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4月8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金罚决字〔2025〕141、142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河南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及“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民生人寿河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决定对卞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1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金罚决字〔2025〕93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金监罚决字〔2025〕283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陕西分公司因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销售误导”及延安中心支公司“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罚款22万元;对民生人寿延安中支罚款5万元;对王明源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王峰山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许鹏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曹爱斌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杨忠旬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我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江西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决定责令民生人寿江西分公司改正,处8万元罚款;对孙剑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综合考虑本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内部采购程序,根据评标结果,本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2025年年度审计服务。以上事项经公司2026年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