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审慎甄别消费者身份,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介绍
近期,消费者“黄女士”致电给某保险公司,自称是该公司用户,电话中提供了身份证号码,表示自己保单合同遗失,要求查询名下的投保记录,包括投保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地址、银行账号、投保险种、交费年期、交费金额。
消保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发现该来电号码非用户本人投保时所留,“黄女士”称原手机号码已挂失,该情形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惕,随即向“黄女士”解释为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需本人或委托授权他人携带投保人证件到公司柜面办理查询服务,并介绍用户本人也可以通过公司官微查询到保单信息,婉拒了“黄女士”电话查询保单信息的要求。“黄女士”仍多次致电坚称是本人致电查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处理过程中,消保工作人员联系到了黄女士所属的服务人员向其说明该情况,服务人员通过上门拜访,了解到黄女士本人并没有致电公司热线,也不知晓“黄女士”所用的手机号码,黄女士本人表示必要时将报警处理。服务人员也向黄女士当面表示,公司坚决维护投保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不会向无关人员提供一切个人和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案例的“黄女士”谎称自己是投保人,无法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及授权书等资料,保险公司工作人通过联系服务人员上门与用户本人见面确认核实,避免了泄露任何用户的保单信息和个人信息,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不受侵害。
风险提示
1、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
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保全、理赔等业务。
3、消费者确需委托他人代办保险时,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切勿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
4、消费者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的信息骗取保险金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