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诚信很重要,如实告知不能少

来源:民生保险广东分公司梅州机构 点击数:193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例简介

郑女士近期家里有亲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昂贵的医疗费用让一个普通家庭的经济条件愈发拮据,也让郑女士更加关注自身身体状况的同时,意识到购买一份保险的重要性。于是她向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咨询,打算为自己投保一份健康险,经销售人员介绍,郑女士最终选定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询问郑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到郑女士乳腺方面有问题因此销售人员告知郑女士需如实告知并提供相关病历,并将投保后可能出现的核保结论提前告知,郑女士考虑后按照工作人员所述提供了乳腺相关的病历资料,通过体检,保单最后特约承保,郑女士销售人员的坦诚表示认可。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二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本着诚信销售的原则,按照投保流程向郑女士询问健康状况,提示郑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就如实告知后可能存在的情形与其做了说明。保险公司在郑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其身体情况拟定适合郑女士的承保条件和方案,经郑女士同意后承保,既保障了其知情权,也尊重其购买意愿,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郑女士对销售人员的诚信与保险公司的服务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