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来源:民生保险内蒙分公司锡盟中心支公司 点击数:1036 发布时间:2022-09-02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一、案例回顾

投保人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陈先生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中,陈先生回答均为“否”;同时,陈先生的体检报告显示为合格,此外,体检报告中,陈先生对医师提出“关于是否存在健康问题”的询问中,回答也均为“否”;另外,陈先生本人均在投保单、人身险投保提示书等投保资料上签字。3个月后,陈先生因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和心功能二级在医院进行治疗。 6个月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自即日开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对保险公司结论不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

二、案例分析

1.法院查明陈先生投保前一天还因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一级在医院住院治疗。

2.投保前陈先生在投保资料及人身险投保提示书上均为本人签字,投保提示书上明确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公司和销售人员询问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3.体检时,陈先生对医师关于健康问题的询问,均回答“否”,体检报告主要内容是依据陈先生对自身健康情况的陈述。

三、案例结论

1.陈先生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故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

2.陈先生在明知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做不实回答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故法院不予支持陈先生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消费者风险提示

民生保险在此提醒您: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能有效行使保险保障权,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