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新型保险产品请务必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来源:原创 点击数:60274 发布时间:2018-05-14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消费者投保新型保险产品(即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产品)时需要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要求?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

一、风险提示语句所提示的“风险”

风险提示语句究竟提示了什么风险?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风险提示语句要求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就是提示投保人不要稀里糊涂买保险,不要将保险当做其他的产品购买,不要把此保险当做彼保险购买,买保险前要通过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看本保险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显然,这一段风险提示语句所提示的并非风险,因为保险本身并非风险。如果一定要往“风险”上靠,只能说,这段语句是提示投保人防范误认风险。

风险提示语句要求投保人确认“已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就是提示投保人要深入了解产品的特性,了解保险的利益有哪些,明白保险利益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属于非保证利益。这是风险提示语句的核心,即提示投保人注意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语句的性质定位

投保人亲笔抄写风险提示语句是一种确认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实际上是确认以下事实:一是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等信息披露资料。二是投保人理解了该保险产品的特性及其利益不确定性。通过这种确认行为,帮助投保人理性投保、明明白白投保。未按规定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无疑是一种违规行为,会给保险关系各方带来风险。《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范风险。如果投保人未亲笔抄录并确认,则不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