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疾病保险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的公告

点击数:41242 发布时间:2020-02-11

尊敬的用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险部函【2020】21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体现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决定在《民生 i 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中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后,进一步扩大享受扩展责任的用户对象,对您所购买的我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详见公告正文中产品清单)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具体方案如下:


一、扩展责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义: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如有更新,以确诊时的版本为准)确诊的临床分类中的重型和危重型:

(1)重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呼吸窘迫,RR≥30次/分;

2.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 (1mmHg=0.133kPa)。

(2)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二)确诊:由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为准。


二、扩展责任的产品说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期间,经由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类中的重型和危重型的(详见扩展责任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义),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或者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变,每张保单的最高给付金额以100万为限。


三、特殊说明

(一)关于扩展责任等待期的说明

(1)自2020年2月11日起对于已购买或者新购买本公告清单中对应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状态为有效的用户,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险的用户免除等待期,但因其他疾病或者保险事故出险的等待期仍按照原保险合同执行;

(2)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或者保险合同复效之前已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本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扩展责任;

(3)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者医学观察中的,本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扩展责任。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扩展责任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四、适用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的产品清单

1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  民生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  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5  民生迷你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10 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1 民生附加幸福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2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13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14 民生附加久久同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16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17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18 民生附加康裕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9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20 民生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21 民生附加卓悦英才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2 民生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3 民生U福嘉瑞重大疾病保险

24 民生康吉重大疾病保险

25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17

26 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7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17

28 民生附加民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29 民生附加久久同安重大疾病保险

30 民生附加金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1 民生附加尊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