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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健康告知非小事,如实告知要谨记

来源:民生保险广东分公司惠州机构 点击数:819 发布时间:2024-10-29

案例介绍

黄女士于2021年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5月其丈夫因患肺癌到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客服人员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立即为协助黄女士办理相关事宜,但经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员核实,黄女士的丈夫在投保前已患有肺部疾病,存在未如实告知及隐瞒病史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理赔拒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因黄女士存在投保前故意不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风险提示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需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的身体健康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