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题宣传

点击数:13949 发布时间:2019-06-2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各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坚定树立国家长治久安的决心和信心。

一、“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一)“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较为稳定,人数多,且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及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重点打击十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了“五个全部”的工作要求,所谓“五个全部”,是指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保护伞”全部挖出、经济基础全部摧毁、长效机制全部建立。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应做到五项工作措施,即: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四、保险领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向政治领域渗透、向新行业和新领域扩张,以及向隐蔽化转型的新动向。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重点针对金融领域的涉黑涉恶风险开展排查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监管部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响应号召,我公司就此项工作的目标职责、组织架构、排查重点、工作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精神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深入排查,彻底清扫保险领域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对所涉辖区内是否存在下列涉黑涉恶情况进行彻底排查:

1、是否存在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2、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保险机构的情况;

3、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人员担任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包括内勤及代理人)的情况;

4、是否存在假保单、假机构的风险;

5、是否存在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出具担保保函的情况;

7、是否存在保险从业人员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情况;

8、是否存在套取保单贷款资金再高利转贷的情况;

9、是否存在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情况;

10、各类保险业务合作单位是否存在涉黑涉情况;

11、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其他涉黑涉恶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日常教育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我公司总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悬挂条幅、标语、电子屏多媒体等方式推动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宣导会,分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司内外勤员工和客户的风险意识及识别能力;组织内外勤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觉认识、远离、抵制扫黑除恶行为,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今后我公司将日常宣传教育与排查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的跟踪报道,及时通报有关案件情况,为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监督检查机制。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热线

民生保险全国客服专线 95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