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险“携手筑网·同防共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

点击数:15313 发布时间:2019-06-03

一、什么叫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不法分子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不法分子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不法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不法分子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不法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四、非法集资的危害

1.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往往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2.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192条集资诈骗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1.“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2.“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3.“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七、非法集资举报热线

民生保险全国客服专线 95596